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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2:2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7 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江西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江西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7日 

 

江西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交运输字〔2018〕19号),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政策落地实施,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两检合一”

1.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简称“安检”)业务和综合性能检测(简称“综检”)业务。鼓励单一的综检机构申请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依法开展安检;鼓励单一的安检机构申请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数据联网,依法开展综检,逐步实现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两检合一”。

2.鼓励各类市场资本积极参与综检机构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综检机构的建立设置人为障碍,变相垄断综检市场。

二、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1.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2.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依据安检、综检相关标准分别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对于货车安检和综检相同的项目,综检机构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

3.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对于未实现“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鼓励货车先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后开展综合性能检测,综检机构根据货车从业人员提交的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综检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对所检测项目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结论。

4.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完成后,综检机构应将采信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一并存档,并按规定上传至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依法予以年审。

三、统一检验检测周期

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自2018年起,货车的综检、安检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货车年检和年审同步。

2.对于年检日期早于年审日期的货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引导货车提前年审;对于不能提前年审的货车,综检机构在综检时对于涉及安全的项目采信安检结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审签注时间与年检时间一致。

3.对于年审日期早于年检日期3个月以内(含)的货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定向告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引导货车提前年检,实现年检和年审同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审签注时间至下一年度年检有效期。

4.对于年审日期早于年检日期超过3个月的货车,综检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予以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年审,年审签注时间至本年度年检有效期。待货车年检有效期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后,综检机构采信安检结论,并只对非安全检测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在同一综检机构进行两次综合性能检测的,第二次应予以免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审再次签注时间与年检时间一致。

四、加强综检机构计量认证和目录公告

1.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及时将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目录进行公告,建立综检机构目录公告档案,并将目录公告情况及时上报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2.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质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综检机构计量认证情况进行集中统一排查,对于发现计量认证证书过期或者计量认证能力范围不能满足综检业务要求的,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五、推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

1.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建立江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加强综检联网系统与省运政系统的数据对接和资源整合,按照规定接口实现部、省间数据互联互通和系统对接,为营运车辆异地检测、异地年审提供技术支撑。

2.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联网技术要求,督促辖区内综检机构完成检测联网工作,实现对本辖区内综检机构联网全覆盖,并按照规定与江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凡未实现检测联网的综检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出具的综检报告。

六、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综检机构实现全省检测联网并和省运政系统数据对接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普通货运车辆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具有资质的综检机构办理综检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

2.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检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江西运政系统”采信普通货车异地检测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办理相关业务。

七、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

1.在未配置与运政系统联网的车辆自助审验终端设备前,我省省内普货运输车辆异地年审,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到车辆年审地具有资质的综检机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后,年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验。

2.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可开展车辆年审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业务办理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网点信息、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查询。

八、提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体验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本辖区内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信息、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方便车主查询和就近检验检测车辆。

2.综检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APP、电话、手机应用等方式提供预约检测服务,增设预约窗口和检验检测通道,方便货车“随到随检”;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优化场内服务流程,完善场地引导标识,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减少车主等候时间,提升从业人员检测服务体验。

九、加强综合性能检测监督管理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质监部门依法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业务指导,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汽车综检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统一检测服务规范,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和检验检测行为。

2.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实现综检机构依托行业自律机制相互监督、对违规经营和失信行为进行曝光。

3.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质监部门积极推进综合性能检测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运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定期巡查、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对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完善保障机制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推进和落地实施工作,将其列为2018年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点改革任务和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降本增效有成效、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要加强同公安、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在2018年7月30日前报省厅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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